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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镝案例

金镝说法 |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问题(五)

发布时间:2023/10/24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双方或几方为了共同成立公司而签署协议,各方分别投入了资金,但最终该公司可能按约被注册登记成立,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未成立。那么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各种行为,进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本文即是对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梳理讨论。
裁判规则11:公司成立,但一方违反发起人协议导致对方未被登记成为公司股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按照合同原则承担责任,设立成立后的公司不是责任承担主体。
案例:(2017)川0108民初6307号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原告黄某与陈某、李某等18人作为发起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约定共同发起于2016年6月至8月在某处设立成都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核准名为A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5万元,协议各方于2016年6月6日出资,其中原告黄某出资金额2万元,工商注册金额2万元,工商注册份额占比1.60%。
2016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李某支付宝账户转账9999元,次日,又转账9900元。以上合计19899元。庭审中,被告李某对于原告向曾其转账20000元予以认可。
2016年9月28日,A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125万元,登记的股东有15人。上述投资人信息中包含被告李某,未包含原告黄某(此段内容系根据天眼查工商登记信息书写)。
A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1、经讨论决定选举被告李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2、经讨论决定选举李某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该股东会决议上有被告李某签字,未有原告署名字样。
2016年11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变更公司股东,原登记内容与申请变更登记内容中均未提及原告。
被告李某主张其已及时履行催告义务,而原告系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将身份证件转交致使原告股东身份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出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由其他股东代持原告股份。
法院认为
包括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在内的十余人作为发起人拟成立A公司,并签订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黄某按约向被告李某转款2万元,委托被告李某办理相关手续,被告李某取得原告款项后却未依约定将原告记载入公司股东名册,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占有原告款项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至于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未成为股东是因为原告自身原因造成,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对此辩称意见,法院未采信。原被告的争议是发起人内部纠纷,并不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的规定。故不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律师建议
1、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投资的资金金额、用途、缴纳期限以及投资的目的。比如,明确约定出资是为了设立经营范围为某有限责任公司。
2、对于己方投入的资金、实物等资产应有明确详细的交接资料。比如出资的资金,应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并进行明确备注,或要求对方出示收条,对款项金额和用途进行备注;对于实物出资的,签署详细的交接单,并对折价金额和用途进行备注,还应将相应的资料原件妥善进行保管。
3、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比如向登记机关报送为设立公司的相关资料的责任承担等义务,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对内、对外、公司成立的责任承担、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收入分配、支出分担等)。
4、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签署公司章程,并按照章程的约定向登记机关报送资料,所以,除了签署协议之外,还需要签署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经营住所等需要履行的前期手续,以便后续明确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主体,确定过错方及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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